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刘一诺
8月27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守护创新二十年,严格保护开新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晓华发布《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
加强科技成果保护
激励科技创新
山东法院加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和技术革新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
济南中院审理的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确立了涉及网络通信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创新性地解决了通讯领域实质性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指出专利方法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并在使用过程中自然再现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该案系全国首例“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28批指导性案例。
省高院审理的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等诉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等“美人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作出了创新型判断,指出不能仅以行为主体的单位性质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而应结合行为性质进行综合判断。该案严格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保护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营造激励创新的司法环境具有积极作用,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在胡小泉、朱江蓉诉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省高院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实施人实施强制性标准所涉必要专利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专利侵权判断规则,综合考虑我国专利法立法本意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指出停止实施标准必要专利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能免除停止侵权责任。该案充分保护了我省药品发明创造人的创新积极性,从源头上加大了对医药专利权的保护。
加强商标权保护
服务品牌强省战略
山东法院着重加强对驰名商标、老字号、地理标志的保护,发挥知名品牌引领作用。
省高院审理的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指出地域性商品通用名称是在该地区普遍使用并能指代某一商品的通常称谓,依法认定“鲁锦”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任何企业在表达商品名称中的使用行为均不构成侵权。该案体现了利益衡量和平等保护的原则,规范了我省棉纺织产业生产和销售秩序,促进了鲁西南地区鲁锦产业整体发展,在我省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0批指导性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
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省高院在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获利没有准确证据证明以及侵权人未按要求提供其财务账簿的情况下,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侵权人的销售情况超过法定赔偿限额全额支持权利人请求的赔偿数额。该案对贯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潍坊中院审理的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诉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正确处理了在先商标权与在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问题,指出侵权人不得实施其在后取得的侵害权利人在先权利的专利权,实质上对外观设计的行政授权行为进行了司法审查,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加强著作权保护
助力文化强省建设
山东法院加强对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与多媒体、动漫游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新兴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省高院审理的张晓燕诉雷献和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明确了同一题材作品的保护内容和范围,指出了同一题材的必要场景和有限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厘清了抄袭与合法借鉴的区分标准,对于鼓励不同作者利用同一题材创作不同作品,促进优秀作品创作和传播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
在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省高院在正确认定作品独创性、界定复制与演绎行为及对停止侵权变通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仅体现了对文化创造者权益加大保护的司法政策,而且对规范美术界从业者的创作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该案系全国首例对使用生物模型作品制作城市雕塑行为作出侵权认定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创新性案件”。
省高院审理的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详细论证了电子数据取证系统按照统一规范固定的证据,具有事后可追溯性等应予以采信的理由,指出如无相反证据,对按照可信时间戳规范操作流程固定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可以确认。该案肯定了符合民事诉讼取证要求的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取证的证据效力,为司法实践中举证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技术的可行路径。
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山东法院妥善审理好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遏制仿冒搭车行为,全面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省高院审理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明确网络接入服务商利用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与其他网络服务商共同对服务对象的搜索请求进行人为干预,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是全省首例网络接入服务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准确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0批指导性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
在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省高院指出一方当事人故意毁损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的,可以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利于该方当事人。该案有效地运用证据机制强化了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对解决商业秘密维权举证难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省高院审理的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等诉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指出劳动者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运用自己在原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强化平等保护
打造国际争端解决优选地
山东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努力营造良好国际营商环境。
省高院审理的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诉特易购商业(青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指出销售商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销售商知假售假的行为进行了依法认定,同时在法定范围内酌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使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省高院立足于商标的基本功能,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了正确评价,明确了被诉侵权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正品商品上擅自加以包装并标注自己商业标识的行为,损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构成商标侵权。该案划清了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省高院审理的威尔德摩德公司诉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在外方权利人未举证其企业字号具有知名度,但确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系明知该企业字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仍恶意进行攀附的情况下,指出行为人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对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促使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