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民族复兴行至关键一程,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之高前所未有。”在这极不平凡的一年,疫情打破了原有的生活常态,但是,追逐法治梦想的脚步并未因此稍有停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年,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科学立法,通过一系列新法新规的“落地”,回应群众期待和需求。
民法典颁布: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是保护百姓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通过对现行的民法体系进行整合、编纂,密切结合社会现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解决民生热点问题,填补了以往众多领域的法律空白。民法典共7编,条,10万余字,围绕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展开,内容除了对保障公民权利作了全面的规定,也呈现出诸多亮点。
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胎儿权益如何保护、高空坠物怎样厘定法律责任、婚内出轨离婚受害方能否获赔……这些在社会中时刻上演的“剧情”如何给予准确的法律厘定?民法典对这些困扰大众和社会的热点、痛点问题给予回应,畅通法律解决途径,极大地缓和了社会矛盾。
具有时代特色、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新的法律课题是民法典的另一特色。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也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对侵犯隐私权和损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问题。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重要的创新之一,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重要贡献。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民法典的又一大亮点。民法典强调法律规则的道德约束和道德规范的法律支撑,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民法典强调在社会公序良俗的指引下,对公民的个人行为进行引导,同时,民法典中也融入了诚信、平等、公平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旨在用传统美德引领人心。例如,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用道德来引导大众,用法律来约束道德,将法治与德治完美融合,这不仅是民法典的一大特色,也是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举。
安全立法:发展与安全并驾齐驱
“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信息不当收集、滥用、泄露,成为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拦路虎”;生物技术的误用和滥用等,凸显了生物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三部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通过立法加强制度漏洞修补已成为保护国家安全、公民隐私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该法分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附则六章内容。该法坚持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遵循“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保障香港的繁荣与稳定,维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该法对相关的犯罪行为、处罚措施、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与说明,对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维系香港的繁荣与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安全已经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的隐形杀手。年1月1日,密码法开始施行。该法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向构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维护国家密码安全迈出了重要一步。密码法全篇五章44条,内容涵盖了密码管理、密码应用、促进密码发展、密码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密码法是适应网络强国、信息化以及大数据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密码作为核心资源重要地位的彰显,更是我国密码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的开端。
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各国对此问题都高度重视,相继发布了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生物安全法,于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生物安全法共十章88条,主要针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风险,分设专章作出针对性规定。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是,生物安全法突出了以下亮点:首先,充分凸显保护生态理念,在该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一章中,规定禁止从事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要求根据对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还要求防范生物入侵、加强生态修复。其次,积极应对生物安全风险,防患于未然。该法要求对未出现的风险要做好应对措施,例如法条中规定,“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在没有科学上的确切证据证明生物安全损害一定发生的情况下,也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最后,该法加大鼓励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对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总的来说,生物安全法旨在防止包括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在内的各类传染病传入传出,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和应对生物武器威胁,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经济立法:实行开放与监管并重的双保险
自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探索,不断将改革推向深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与以往的相关法律相比,此次立法出现了更多新的变化。新的法律为充分释放民间投资热情,激发市场活力打下了基础,新法明确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合格主体身份,中国自然人可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疏通了中国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通道。外商投资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一个更熟悉、更透明、更便利、更可控的规则。负面清单制度下,将对各主管部门审批外资准入的流程带来根本改变,除了减少部分审批权,还需要相应增加监管的职能和责任,自此监管部门注重审批等事前监管,忽视事中事后监管的局面将得到转变,这也会倒逼相关部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外商投资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我国长期以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为市场经济发展增添活力。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年1月1日施行,这一条例的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该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强基固本:助力社会发展提质增速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关系着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严格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保护好每一寸土地,努力解决人地矛盾是长期以来一直探索的课题。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突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固有的二元体制,实现了很多突破,因此,修订后土地管理法也被称为史上最严格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的法律。修订后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这一措施突破了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固有的二元体制,为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打下了基石。同时,修订后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对基本农田进行永久性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修订后土地管理法在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完善方面也有很多突破性的举措,这些措施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修订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分为总则、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前,房地产建设用征地范围很广,所有房地产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都必须全部征收为国家所有,再出让于项目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进行了修正,第9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改变为缩小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建设用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留下了空间。修订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针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的权限与程序无法律界定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随着夫妻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等相关案件纠纷的增多,有关契税和住房交易等法律条文的修订和完善也备受